工伤事故处置规定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国内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这是自1951年发布、1953年修正《劳动保险条例》以来首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置的行政法规。在此之前,1991年2月22日过去公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这只不过一种行政程序的规定,并没对工伤事故的处置作出实质性规定。
1994年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劳动法》,只不过在第73条规定了工伤事故享受保险待遇的一般原则,也没规定具体办法。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处置工伤事故纠纷时,旧的法规不可以适用,但又没新的法规可以适用的局面,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的权利是不利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在这类规定中,最突出的就是加大了对职工权利的看重和保护。可以说,《条例》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职工的权利。在具体内容上,《条例》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进步。1、确立保护职工权利的基本宗旨《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拟定本条例。\"这一规定,突出的就是保护职工的权利。与《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条关于\"保护工人员工的健康,减轻其日常的困难\"的规定相比,在这个条文中,突出地规定了拟定本条例三个目的,这就是,对职工的工伤伤害使用强制保险的做法,第一是对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的进行救治和补偿,使职工遭到损害的权利得到准时的恢复,这是工伤保险的最主要的目的;第二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这是对职工权利的长远保护;第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直接表述的虽然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的分散,但其直接着眼点,仍然是对职工长远利益的考虑,使职工直同意到好处。《条例》第2条进一步规定,各类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内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类规定,都是对职工权利的张扬。在具体内容上,《条例》在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别、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体现了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因此,保护职工权利是《条例》的基本宗旨。2、确定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界限和具体程序进行工伤保险,处置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最最重要的,就是进行工伤认定。《条例》对工伤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工伤认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既包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受事故伤害情形,也包含患职业病、职工因工外出遭受损害,与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情形,也设立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弹性条约,包括了导致工伤的一般情形。《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规定对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了预防工伤认定的扩大化,损害广大职工的利益,《条例》规定了不能认定为工伤和不能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如此,就划清了工伤事故的原则界限,但凡构成工伤的,就能得到保险的保护,但凡不构成工伤的,也不可以冒充工伤,侵害其他职工的权利和利益。在认定工伤的程序上,《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体现工伤认定的权威性;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具体操作的程序和时限,与有益于工伤伤害职工权利保护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其中关于时限和举证责任的规定,都是以前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所没规定的。3、确定劳动能力鉴别的基本办法和程序在处置工伤事故责任纠纷的事实认定上,非常重要的就是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别问题,它不只关系到对受害职工所遭受的实质损害的确定,而且关系到受害职工应当享受何种劳动保险待遇,这类都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别来确定。在以前的劳动保险法规中,对此没规定。《条例》依据现实的实质状况,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别就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别,同时规定,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如此的规定,不只对工伤事故保险和赔偿纠纷提出了靠谱的依据和标准,而且对处置别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也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条例》在劳动能力鉴别的规定中,还严格规定了鉴别的程序,对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的组成、鉴别专家库的打造和鉴别专家组的组成、鉴别的程序和时限等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类程序性的规定,使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别程序愈加透明、公正,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有益于保障职工的权利,落实《条例》的基本宗旨,是值得一定的。4、拟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工伤保险规范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使工伤职工可以准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条例中,这一点集中体目前确定了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别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在工伤保险待遇上,《条例》规定得很具体,它体现的是,职工遭到工伤,就要给予强制性的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准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救济。对于职工遭到普通的工伤伤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成本,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成本、停工留薪、护理费等成本的核销;对于工伤致残者,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分为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一样的伤残津贴和待遇;对于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薪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薪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即便是对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出售、承包经营、破产与职工被借调等情形下的工伤待遇问题,《条例》也都做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直接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使工伤后的救治和救济更为具体和明确,具备更可行的操作性,是有要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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